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救助規(guī)則
(中國紅十字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循人道主義宗旨開展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的救助工作,致力于減輕受傷害者的痛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lián)合會(以下簡稱國際聯(lián)合會)制定的《紅十字與紅新月災害救濟原則與條例》,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的緊急、恢復重建階段開展救助工作。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自身的資源情況和救助需求,向因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而產生的最易受損害人群實施無償救助。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同級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救助工作,負責管理處分所接收的救災款物,通過紅十字會的組織系統(tǒng)實施受援地區(qū)的救助活動。
第五條 紅十字會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和項目時,應與捐贈者定立捐贈協(xié)議并明確產權歸屬,行動中應尊重捐贈者意愿和所定協(xié)議,如救助計劃和物資分配去向需調整須報上級紅十字會批準。
第六條 紅十字會救助行動應迅速有效,應與傳播人道主義相結合。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貪污、挪用和變賣救助款物,不許違反采購規(guī)定和紀律,不許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違者依法懲處。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在本轄區(qū)內開展募捐活動;在本轄區(qū)外的募捐活動,由上級紅十字會負責協(xié)調。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成為當地政府救災組織成員,并明確紅十字會在政府救災計劃中的職責。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救災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工作體制。除緊急情況外,總會不受理越級上報的救助申請或越級下達工作指令。
第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必須配備或明確專人負責自然災害與突發(fā)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循人道主義宗旨,履行以下主要救助職責:
?。ㄒ唬┲朴喚戎ぷ饕?guī)劃,建立與救助工作相適應的組織體系,征募、培訓從事救助活動人員;
?。ǘ﹨f(xié)助政府組派救護、防疫力量開展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工作;
(三)協(xié)助政府進行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ㄋ模┙M織災情考察,決定并實施救助行動計劃,同時根據災情變化,修改正在實施的救助計劃和方案;
?。ㄎ澹┰跅l件和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協(xié)助政府參與災害與突發(fā)事件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技?、管理、接收并分發(fā)救助款物;
?。ㄆ撸﹨⑴c國際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第四章 災害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建立災害信息網絡和報告制度。
上報災害信息必須及時準確。
第十四條 災害信息要與當地政府的災情統(tǒng)計核對并附有媒體報道和影視資料。
第十五條 災情報告應分類、分期上報。首期災情報告應做到及時,不超過48小時,主要內容須包括受災時間、地點、災害種類、傷亡情況及急需救濟計劃;后續(xù)報告除首期報告內容外,應包括受災人口、無家可歸人數、房屋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及救助計劃變動情況等指標。數字統(tǒng)計應隨災情發(fā)展累計上報,為上級紅會制定救助計劃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上報的災害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允許虛假瞞報。
第十七條 災害和救助信息的對外發(fā)布權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章 呼吁與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根據災情和需求決定是否向境外通報災情或呼吁境外援助。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未經總會同意,不得直接向國外及香港、澳門紅十字會,臺灣紅十字組織和其他救援組織呼吁并尋求捐助,但可以接收國內外企業(yè)、團體和個人主動捐贈的、無不正當附加條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況應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第二十條 救助工作結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贈者同意和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后,可用于災區(qū)恢復重建或轉為紅十字會備災之用。
第二十一條 對所接收的不適用于救助工作的物資,在征得捐贈者和上級紅十字會同意后,可進行調劑后用于救助活動。最終使用情況應向上級紅十字會和捐贈者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儲存、轉運、使用救災物資過程中所產生的附加費用,由受益地區(qū)紅十字會向同級政府申請補助,亦可同捐贈者協(xié)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可從自籌捐款總額中提取不超過5%的管理費,用于支付救助活動過程中的行政開支,不得逐級重復提取。
第六章 物資采購、分發(fā)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捐贈者的意愿和災區(qū)需要,制定物資采購分配使用計劃。計劃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救助物資的采購分發(fā)計劃應由二人以上專人負責(不包括主管領導)。
第二十六條 采購各類物資時要遵循招標法的規(guī)定并參照其他有關文件,對競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按照“等價擇優(yōu),等質擇廉”原則選定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 參加競標的供貨單位在投標的同時應提供樣品。招標方的紅十字會要嚴格審樣并封存,以備驗收。供貨單位確定后,雙方應依法簽定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 驗收救助物資須二人以上,根據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后方可發(fā)運。在加工、運輸、分發(fā)中如出現(xiàn)質量問題,應采取退貨、返工或換貨等措施處理。因質量原因造成損失并情節(jié)嚴重者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對所接收的物資必須及時做好清點登記并迅速分發(fā)使用。緊急階段,按上級要求限時到位。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審計
第三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救助活動必須接受上級紅十字會、捐贈者和當地政府指定的國內外審計機構的審計,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條件。審計結果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對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文字記錄,包括銀行匯票、報價單、合同單、付款發(fā)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據、受災群眾簽收冊等,應分級妥善保存并進行自查和分級檢查,準備接受審計。
第三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接收、處置和采購分發(fā)救助款物過程中,應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則于2001年2 月24 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