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3
中紅字〔2020〕2號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印發(fā)
《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紅十字會,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紅十字會,鐵路系統(tǒng)紅十字會:
新修訂的《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已經(jīng)執(zhí)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2020年1月2日
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會費是紅十字會經(jīng)費的主要來源之一。
第三條 會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應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公開透明、接受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
第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依據(jù)《中國紅十字會會員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會費的收繳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個人會員會費,由所屬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收繳。團體會員會費,由批準其為團體會員的紅十字會收繳。
第七條 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入會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繳納。新入會的會員應在獲得入會批準后的30個工作日內(nèi)繳納當年會費。
第八條 個人普通會員的年度會費不低于10元;個人特別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或累計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個人永久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會費或累計繳納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
團體普通會員年度會費不低于1000元;團體特別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或累計繳納會費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團體永久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或累計繳納會費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對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個人會員,經(jīng)所屬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研究,可以減免會費,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紅十字會備案。
第十條 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是特殊的個人會員,可自愿繳納會費,數(shù)額不限,由學校紅十字會收繳。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收繳會費后要及時予以登記,可向會員開具合法收據(jù)。鼓勵各級紅十字會探索和采取科學有效方式,為會員提供便捷安全的會費收繳服務。
第三章 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會費由紅十字會組織宣傳部門統(tǒng)一管理。會費的收繳、上繳等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宣傳部門承擔組織建設職能的內(nèi)設機構承辦。
第十三條 會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內(nèi)設的財務機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單位財務機構代辦,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會費的財務管理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會費使用須經(jīng)各級紅十字會及基層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會費必須應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如慰問困難會員、組織會員參加活動、制作、發(fā)放會員證、章等以及開展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的人道救助和服務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和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收繳的會費,應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實行專戶管理??h級以上紅十字會對其所屬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收繳托管的會費,應建立收支明細賬目,在賬戶中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將收繳會費的20%上繳上級紅十字會,80%用于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使用時由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制定使用預算,報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后實施。
縣、地(市)、省級紅十字會應將收繳會費的20%逐級上繳上一級紅十字會,80%用于本級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yè)紅十字會應將收繳會費的20%上繳總會,80%用于本會。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在當年6月底前向縣級紅十字會上繳會費,縣級紅十字會應在當年7月底前向地(市)級紅十字會上繳會費,地(市)級紅十字會應在當年8月底前向省級紅十字會上繳會費,省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yè)紅十字會應在當年9月底前向總會上繳會費。
第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向會員公開,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每年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會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要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對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紅十字會,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各行業(yè)紅十字會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紅總字〔2009〕89號)同時廢止。